一、人员范围: 凡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全日制国民教育),工作地点在兴安盟的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一致,均可申请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考试的除外)。 二、时间要求:
三、各系列(专业)分类:
注意:须从严审核的专业包括建筑、水利;医、药;中小学英语、美术等 等。 四、提交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电子注册备案表”并打印,或提交自治区教育厅学历认证。不能网上认证或未办理学历认证的学历提供学籍档案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二寸照片2张,一张粘贴在“认定表”照片粘贴处,一张粘贴在“电子注册备案表”右下角空白处; 5. 《兴安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须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内容手写; 6. 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需提交教师资格证,申报卫生系列需提交执业医师证及医师资格证; 7.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学时复印件。 五、工作流程 个人下载填写《兴安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单位录入《( )年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备案花名册》(单独打印)→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审批。 六、其它说明 1. 申请人所学专业、现从事工作须与申请认定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 2.盟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审工作于2017年10月23日开始报名至11月10日截止。 3.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45号)中关于中初级考核认定的有关要求,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直接申请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非全日制院校毕业生需在达到相应学历层次、专业、毕业及工作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由同级人社部门组建评委会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后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4.盟直初级资格的认定、评审工作在第四季度进行。旗县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审结果备案工作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5.收费标准依据内人发〔2001〕124号文件执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100元/人。 |